(一)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在入水水质出现异常中的责任行政违法是行政责任的前提。如果不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则不产生行政责任。也就是说,并非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所有不道德都会产生行政责任,只有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时,才不会产生行政责任。行政主体不分担主观上无过错不道德的责任。
在因入水企业违法废气导致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入水水质出现异常的过程中,虽然从形式上来看,是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废气微克,但该后果实质上是由入水企业违法废气导致的,而且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本身并无主观上的罪过。也就是说,“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气微克”的不道德实质上是由入水企业实行的,入水企业才是该违法行为的实行主体。行政机关应该针对实行违法行为的入水单位实行惩处,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不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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