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李某向董某开具借款协议,虽然李某、董某、罗某口头誓约,李某缴纳给罗某23000元,由罗某替李某已完成偿还债务义务。但董某与罗某之间不包含合约关系,董某就不应向李某追偿。2017年6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向董某借款28000元整,开具借款协议一份,誓约“同年10月30日偿还,逾期不还,借款人强迫分担违约金100元/日,直到借款本息结清“。后李某大约董某及罗某商议偿还事宜,口头誓约由李某缴纳23000元现金给罗某,罗某在之后缴纳28000元偿还债务给董某,并未签定任何书面协议,罗某之后并未遵守三人口头誓约。
时至2018年9月,董某再度拒绝李某偿还债务借款。发问:本案中董某不应向谁拒绝偿还债务借款? 【律师答案】 李某向董某开具借款协议,虽然李某、董某、罗某口头誓约,李某缴纳给罗某23000元,由罗某替李某已完成偿还债务义务。
但董某与罗某之间不包含合约关系,董某就不应向李某追偿。明确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明确提出的主张,有责任获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搜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指出审理案件必须的证据,人民法院应该调查搜集。
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李某称之为三人口头誓约该笔借款已转交了第三人罗某名下,遵守完了偿还债务义务,由第三人罗某偿还债务给董某,但因李某没证据证明债务移往的正式成立,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李某需承担原告无法的有利后果。其次,《合同法》第60条、第196条、第206条规定“当事人应该按照誓约全面遵守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全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遵守通报、帮助、保密等义务。
借款合约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届满归还借款并缴纳利息的合约。借款人应该按照誓约的期限归还借款。”李某同董某签定了借款协议,就应该按照誓约全面遵守自己的义务,故李某应该按照协议誓约向董某归还借款本金28000元。综上所述,李某同董某签定了借款协议,且董某遵守了协议义务,虽李某同董某口头誓约,李某将23000元缴纳给第三人罗某,再行由罗某向董某偿还债务28000元的欠款,但李某没适当的证据证明三人之间不存在口头誓约,故李某就应该按照誓约向董某归还借款本金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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